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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一份生前履历推翻假遗嘱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量:251

程小姐一审败诉,她拿着判决书找我咨询,经详细询问并研读判决书,我大致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程小姐哥哥说,父亲生前留下一份遗嘱,但她一直怀疑遗嘱是假的。

 

这是一起遗嘱继承案件。王某和程小姐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其父老王去世后,王某把妹妹程小姐告上法院。王某以父亲留有遗嘱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老王名下的一套房产归王某继承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继承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老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当时王某尚未成年,按照王某的说法,当时父母协议离婚后,老王就写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将来留给王某。该份遗嘱一直由老王的前妻即王某的母亲持有。后王某从母亲那里拿到了老王的遗嘱。法庭经过审理确认该份遗嘱系老王的自书遗嘱,且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老王和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于1995年2月再婚,1997年育一女程小姐。2005年程小姐母亲去世,之后老王名下这套房一直由他和程小姐居住。老王对程小姐极为疼爱,以程小姐对父亲的理解,如有遗嘱,父亲决不会对自己隐瞒。但自己从没有听父亲说过留有遗嘱的事情。在一审诉讼中,程小姐没有聘请律师代理,只是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怀疑,认为遗嘱并非父亲亲笔书写,王某提交的遗嘱是伪造的。尽管程小姐在法官的释明下,提出了对父亲签名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要求程小姐提供与立遗嘱时间同时期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材。后因程小姐提供的检材不符合要求,被鉴定机构以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被退回鉴定。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王某对老王生前留下的自书遗嘱提交了书证原件,程小姐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程小姐申请的司法鉴定也因缺少对比检材而无法得出相应结论。王某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具有高度可信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自书遗书有效,因此应当按照该遗嘱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我详细询问了老王再婚前的工作情况,建议程小姐尽快提起上诉。根据办案经验判断,由于一审中程小姐没有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对于本案关键证据自书遗嘱的质证意见存在重大漏洞。虽然程小姐找到了司法鉴定的方向来审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她本人缺乏对司法鉴定程序的理解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不能向法庭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材。程小姐委托我代理上诉后,我及时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通过走访并找到老王八十年代所在工作单位的退管会,查到了老王曾经填写的职工履历表,上面的内容及签名能够完全满足重新司法鉴定的检材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自书遗嘱内容及签名笔迹与所提供样本上的内容及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因此,该案因关键证据事实不清被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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