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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教育费怎分担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量:312

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教育费怎分担?


为了子女高额的教育费而导致原本已离异的夫妻针锋相对,这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王先生与刘女士婚后生有一女,两年前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王先生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女士同意离婚,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丈夫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离婚后,房产二人均分,女儿归刘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予抚养费2000元,女儿的教育费二人各半承担。

 

但是,半年后的一个电话,打破了王先生的平静生活。原来,法院的执行法官通知王先生,需要承担女儿近半年的教育费将近96000元。理由是,离婚后,刘女士为才刚刚四岁的女儿报了钢琴、绘画、音乐和舞蹈等几个培训班,并预交了二年的培训费,还向法院提交了培训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等材料。王先生听闻此事,一下惊呆了,这离婚才刚刚半年不到,就已经产生了这么多教育费,后面可怎么办啊。王先生急忙向法官辩解,这些费用自己不承认,完全是女方自己擅作主张,额外发生的,自己没有能力承担。但是,又过了半个月,王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连出差的高铁票也不能购买了。这样一来,问题更严重了,王先生又去找法官沟通,但是法官明确告知王先生,之前双方在法院离婚时的调解书中,明确载明对于女儿的教育费各自负担一半。这个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否定。

 

走投无路的王先生只能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希望法庭能够对刘女士的请求进行审查。在异议审理中,王先生表示不愿意支付刘女士主张的高额教育费,他认为孩子上兴趣班都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况且现在他每月收入仅8000元左右,还有房贷、车贷要还,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承担高额教育费。再说,这些都是预交了二年的费用,刘女士完全可能在获得分担款后,根据女儿上课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培训并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费用,这样就会出现对方不当得利的可能。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刘女士未举证证明曾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且主张的费用只是预付费,并非已实际产生。现王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且该费用并非必要教育开支,故法院很难全额支持。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先生承担50000元教育费结案。

 

律师认为,离异夫妻在抚养费的约定上可以根据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作出分类处理,各项费用需区分统筹考虑,不应当混为一谈。如果在夫妻协议离婚或法庭调解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教育安排等事项做出明确区分,或在子女要择校入学或报名兴趣班可能会发生额外教育费用时进行协商并就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那么将来的纠纷争议就会少很多。同时,律师也希望父母双方都能相互体谅,顾及双方各自的经济条件,尽量做到量入为出,尽己所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不能毫不体谅对方的承受能力,或者相互裹挟。毕竟一旦发生纠纷,都将不可避免影响到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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