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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户口不在也获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量:293

户口不在也获征收补偿利益?


公房征收补偿中,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中一般是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但余先生却是个例外。余先生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通过诉讼竟然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

 

余先生和余某系同胞兄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余先生和余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余先生去了江苏某地工作,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江苏某地。1977年,余先生在江苏和同为上海知青的杨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余。1981年,余某和殷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女余小某。1984年,余某的工作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2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余某一家三口,分房时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也从系争房屋迁入所分福利公房处。之后,系争房屋由父母居住。2004年,老父亲因病亡故,系争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在获得福利分房后不久,余某把其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当时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小余的户口本可以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但由于余某的干涉和阻碍一直没有迁入。1989年,小余的户口迁至上海外婆的房屋内,1994年,余先生夫妇的户口也一并迁入。

 

2020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3月28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对该地块的征收决定,余先生的母亲于2020年4月12日因病死亡,同年5月10日余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12万余元。余先生找到余某询问征收补偿的情况,余某一口回绝余先生欲分得征收补偿款的要求。余某认为,老母亲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死亡,老母亲已经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后在他人协调下,余某只愿拿出30万元给余先生,再也不肯让步。

 

余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余先生和余某兄弟俩之间均等分配。首先,余先生的母亲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公房征收补偿中房屋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为: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截止到征收补偿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一年以上,且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其中“截止到征收补偿前”的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是指政府对被征收房屋地块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征收决定之前已经死亡的人员不能列入同住人范围内;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具备条件应当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对照本案,余先生的母亲是在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后死亡,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次,余某一家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余某一家三人虽户口登记在册,但因曾享受过公房福利,应当被排除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此,余先生母亲亡故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遗产由余氏兄弟俩继承所有。

 

后余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一家三口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在同住人死亡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由余氏兄弟俩均分。余先生没想到,自己的户口不在被征房屋内竟然也获得了一半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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