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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全职太太离婚时可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量:241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要求经济补偿?


全职太太一旦遭遇婚变,没有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她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最近,我们接待过一个类似的咨询案件,男女双方结婚时都已经属于大龄青年,男方有自己的生意,女方是国有企业中层领导。婚后近十年才生育孩子,实在不容易。男方希望女方能以家庭和孩子为主,自己则全力以赴在外边打拼,为家庭和孩子创造更好的条件。后女方辞职在家,全身心照顾孩子和家庭,做起了全职太太。但是,好日子没过几年。由于女方整天围着家里的孩子、老人和柴米油盐转,根本无暇打扮和照顾自己,更谈不上个人提升,夫妻间的沟通也越来越少,夫妻感情渐渐出现了问题。发展到后来,男方渐渐对女方失去了兴趣,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宿。而女方还一心扑在家庭上,根本没有注意到男方的变化。终于有一天男方向她提出离婚,她才如梦初醒。最后无论怎样努力都没能挽回早已破裂的感情,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这让女方非常委屈。儿子从出生开始就一直是她在带,一天到晚围着孩子转,带儿子上各种辅导班,看着孩子慢慢长大,现在男方居然还要拿走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男方已购置了住房,婚后的一切开销都是男方支出,女方自己早年工作积攒的存款早已花完,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多少。若离婚,女方在上海没有住所,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有困难。面临困境,该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我给该女士的建议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是现在新的《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我们认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并非是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增设的,《民法典》只是对该规定予以修改。之所以大家对此不太了解,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很少被适用。并且,之前《婚姻法》第40条对经济补偿请求权也进行了限制,即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形下,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能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所以导致该法律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民法典》中不再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进行限制,即不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即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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