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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老年人可否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量:527

老年人可否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房产动迁

 

杨老太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款不成,其继子张某一纸诉状把杨老太告上法院,但法院判决结果和张某的期望值大相径庭。

 

杨老太和张先生于1983年再婚,再婚后未有生育子女。张先生和前妻生有一子张某,杨老太和张先生再婚时张某已成年。1985年张先生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张先生,房屋受配人为张先生夫妻和张某。1986年张某和洪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张。1988年洪女士在其本人工作单位分得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1.4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人。1992年张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其福利公房处迁回系争房屋。1994年经过家庭协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张某。1997年张先生因病死亡,之后系争房屋由杨老太一人居住。张某一家三口自分房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张先生亡故后,因家庭经济纠纷,张某和杨老太产生矛盾,张某夫妻对杨老太不管不问,杨老太一向疼爱的孙子小张也和杨老太断绝了往来,杨老太生活上的难题平时都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解决,杨老太为此既感激又伤心。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2日,张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60万余元。杨老太找到张某询问征收补偿事宜,张某夫妻不予理睬。后经过中间人沟通,张某只同意给张老太165万元。张某的理由是,他是系争房屋承租人,他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由户口在册的四个人均等分割,经过动迁组工作人员多次从中沟通协商,张某只愿意给杨老太200万元,多一分也不肯让步。

 

杨老太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杨老太和张某之间分配,杨老太应当多分征收补偿款。首先,洪女士和小张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洪女士和小张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应该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二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张某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因他是系争房屋承租人身份,根据政策规定,张某并不受之前福利分房的影响,可以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杨老太应该多分征收补偿款。关于公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文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对照本案,杨老太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且年老体弱,需要依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解决住房居住问题,而张某虽为房屋承租人,但本市他处有房屋居住,故杨老太有法定理由应当多分征收补偿款。

 

后杨老太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老太分得440万元,原告张某分得220万余元,这是一个原告意想不到的结果。被告杨老太得知判决结果后泪如雨下,不知道是因为赢了官司高兴还是为失去亲情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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